新浪科技訊 8月11日下午消息,昨日,海淀法院對80后女作家王曉頔(筆名九夜茴)起訴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夢幻星生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是,《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內容,金狐公司賠償王曉頔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940元并賠禮道歉,夢幻星公司就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日,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訴。
金狐文化稱,2012年4月5日,本公司與王曉頔女士(筆名:九夜茴)簽署《<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作者王曉頔已將小說《匆匆那年》之劇本改編權以及電視劇、網(wǎng)絡劇改編權(以下統(tǒng)稱“小說改編權”)永久轉讓予本公司。協(xié)議約定,本公司有權根據(jù)小說改編的劇本攝制電視劇、網(wǎng)絡劇,亦有權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視媒體、手機終端等多種渠道和媒體進行傳播;本公司根據(jù)小說改編的電視劇劇本作品以及根據(jù)小說改編的電視劇、網(wǎng)絡劇等作品,其著作權全部屬本公司所有。(譚宵寒)
以下為金狐文化聲明:
聲明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見》糾紛一案的一審判決,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訴。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與王曉頔女士(筆名:九夜茴)簽署《<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作者王曉頔已將小說《匆匆那年》之劇本改編權以及電視劇、網(wǎng)絡劇改編權(以下統(tǒng)稱“小說改編權”)永久轉讓予本公司。協(xié)議約定,本公司有權根據(jù)小說改編的劇本攝制電視劇、網(wǎng)絡劇,亦有權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視媒體、手機終端等多種渠道和媒體進行傳播;本公司根據(jù)小說改編的電視劇劇本作品以及根據(jù)小說改編的電視劇、網(wǎng)絡劇等作品,其著作權全部屬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堅持認為將小說《匆匆那年》改編成網(wǎng)絡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并進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協(xié)議約定的,是正當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說改編權及拍攝權的行為,并未侵犯王曉頔女士的合法權益。
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
以下為海淀法院網(wǎng)公布的案件快報:
80后女作家王曉頔(筆名九夜茴)起訴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夢幻星生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內容,金狐公司賠償王曉頔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940元并賠禮道歉,夢幻星公司就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與王曉頔訂立《〈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王曉頔向金狐公司轉讓《匆匆那年》小說的網(wǎng)絡劇改編權。后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網(wǎng)絡劇,每集片頭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編”。
由于《匆匆那年》網(wǎng)絡劇的熱播,金狐公司又繼續(xù)組織拍攝了16集網(wǎng)絡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該劇于2015年12月開始在搜狐網(wǎng)站的搜狐視頻欄目下供用戶點播。每集片頭注明“本故事根據(jù)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金狐公司為出品單位,夢幻星公司為攝制單位。該劇注明全部著作權歸金狐公司所有。
經(jīng)比較,《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說中方茴等五個主角名稱,《匆匆那年》小說“番外”中的部分情節(jié)。王曉頔認為,三被告攝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并進行網(wǎng)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權、改編權、攝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同時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說的特有名稱,每集片頭的標注構成虛假宣傳,故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等。
金狐公司否認侵權,表示其根據(jù)轉讓協(xié)議,有權將《匆匆那年》小說合法改編、續(xù)寫為《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且《匆匆那年:好久不見》與《匆匆那年》“番外”完全不同,其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搜狐公司辯稱其僅為該劇的播出平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夢幻星公司辯稱其不享有該劇的著作權。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第一,由于《匆匆那年》小說中方茴等五個主要人物名稱無法表達較為完整的獨創(chuàng)性思想,不構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中使用方茴等五個人物名稱不屬于對作品的使用行為,因此駁回王曉頔提出該劇侵害其《匆匆那年》小說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的主張。
第二,《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劇中關于陳尋與七七之間的涉案內容主要還原了《匆匆那年》小說“番外”中的對應內容,金狐公司將涉案部分內容改編、拍攝為《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劇中的對應內容,沒有為王曉頔適當署名,并許可他人將該劇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侵害了王曉頔對該小說“番外”中涉案部分內容的署名權、改編權、攝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夢幻星公司為攝制單位,應就其侵害攝制權的行為與金狐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搜狐公司在明知與王曉頔之間就該劇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含有涉案內容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見》,應就其侵害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行為與金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第三,《匆匆那年》小說為知名小說,其小說名稱“匆匆那年”可以認定為該知名小說特有名稱。《匆匆那年:好久不見》未經(jīng)許可,在名稱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誤認為該劇經(jīng)王曉頔授權改編自《匆匆那年》小說,或與該小說有關,該行為屬于仿冒王曉頔知名小說特有名稱的行為。同時,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不屬于對《匆匆那年》小說的改編,故片中冠以“根據(jù)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屬于虛假宣傳。金狐公司應就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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