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2月27日消息 今年6月25日,美的狀告格力案件在禪城區(qū)法院新城知識法庭審理。原告美的認為其享有“有涼感無風感”這句廣告語的合法權益,被告格力在其京東商城官方旗艦店銷售“臻凈爽”空調(diào)產(chǎn)品的過程中,使用了這一廣告詞。美的請求法院判令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賠償經(jīng)濟損失48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賠禮道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等。
昨日獲禪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格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該廣告語并賠償美的50萬元。據(jù)悉,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格力已主動履行判決。
禪城法院指出,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進行了較大宣傳投入和較長時間使用的廣告語,本身就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在商業(yè)競爭中,通過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競爭優(yōu)勢、擴大自身影響力,或者降低競爭者優(yōu)勢或市場占有、減損其商品影響等,均屬于競爭行為,而在競爭行為中采取不正當?shù)姆绞?,損害其他經(jīng)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禪城法院認為格力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但其使用涉案廣告語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實際損失及格力公司的獲利數(shù)額均難以確定,禪城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賠償美的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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