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3月11日消息 在今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法院篩選了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進行點評,IT之家了解到,其中一個案例涉及淘寶店以無貨為由迫使消費者取消訂單后又提價銷售。
案情如下:國之藏公司淘寶店是從事網(wǎng)絡酒類銷售的公司。國之藏公司淘寶上的網(wǎng)店作出24小時發(fā)貨的承諾。2017年3月18日,周某在國之藏公司的淘寶網(wǎng)店下單購買了兩壇53度5L裝珍藏版茅臺酒,總價為28400元,并于當日支付了全部款項。2017年4月6日,國之藏公司告知周某其購買的酒無貨,經協(xié)商,周某于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訂單。幾天后,國之藏公司調高了該款酒的價格,繼續(xù)在網(wǎng)上銷售。周某認為,他是在國之藏公司稱無貨、今后也不會再銷售該款產品的情況下才取消訂單的,國之藏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國之藏公司按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國之藏公司不能合理說明取消訂單后重新提價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背承諾,隱瞞囤積居奇真相,構成欺詐,判令賠償周某支付價款3倍的賠償金共計85200元。
法官點評:
當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表現(xiàn)形態(tài)多種多樣,但其核心仍然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周某提供雙方交流的微信記錄等證據(jù)表明,其在2017年3月18日與國之藏公司就何時發(fā)貨一直溝通、確認,直至2017年4月6日,國之藏公司才明確告知周某無貨并建議取消訂單。國之藏公司對周某訂購的商品長期未能發(fā)貨,明顯與國之藏公司淘寶上的網(wǎng)店作出24小時發(fā)貨的承諾不符。而在國之藏公司告知周某無貨,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后不久,國之藏公司又調高價格在網(wǎng)上繼續(xù)銷售該商品。國之藏公司對其取消訂單又重新提價銷售的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是為獲取更高利潤,囤積居奇,隱瞞其有現(xiàn)貨的事實,誤導周某解除合同,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按商品價款的三倍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該案例提醒我們,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可以發(fā)生在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不僅限于訂立合同時,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本質上符合欺詐的實質特征,消費者就可以通過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當前疫情期間,網(wǎng)上有很多不法商家為了謀取暴利,對消費者訂購的防疫商品不予發(fā)貨,并謊稱所售商品無貨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然后再以高價繼續(xù)銷售謀取暴利,該行為不僅導致消費者無法及時獲取防疫商品,而且嚴重違背社會誠信,已經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法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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