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6 月 2 日消息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的案件于近日公布,“小愛同學”商標 37 類 建筑修理類曾于 2017 年被陳某注冊成功,小米于 2018 年注冊該商標被駁回后起訴知識產(chǎn)權局。
企查查顯示,2021 年 4 月(2021)京行終 293 號行政判決書公布,法院認為小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IT之家了解到,二審判決書顯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小米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引證商標已被異議不予注冊,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申請商標。小米公司提出的訴爭商標系其獨創(chuàng)設計而來,具有較高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小米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其使用,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與小米公司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在指定使用服務上已獲得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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