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0 月 21 日消息,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消息,某網站開設交易專區(qū),大量內容為提供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輔助解封等服務。近日,騰訊將某網站運營公司訴至法院,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 109 萬元,并在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IT之家了解到,某網絡科技公司是某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qū)。交易專區(qū)里包含大量微信買賣信息,例如:“國內 15-30 天實名微信號!帶支付!10 個起拍”“大量出 VX 號”等。
騰訊公司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tài)。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fā)布消除影響的公開聲明,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210 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yè)內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yè)市場競爭秩序?!段⑿刨~號個人使用規(guī)范》《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注冊人僅獲得使用權,使用權也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被告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該項規(guī)范,對互聯網行業(yè)平臺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和規(guī)范管理獲得競爭優(yōu)勢的行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產生負面影響。
同時,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損害了騰訊公司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該行為破壞了騰訊公司對其運營的“微信”產品的管理規(guī)則,會對原告的商業(yè)信譽產生不利影響,增加騰訊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戶的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因此,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實施的行為對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在 2021 年 3 月 2 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審之日,已停止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期間,情節(jié)、損害后果及獲利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 100 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9 萬元;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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